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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yh1122银河国际体育学院员工体育竞赛活动纪律与处罚规定
    2016-05-15 21:39 学工办 

    yh1122银河国际体育学院员工体育竞赛活动纪律与处罚规定

    第一章 总 则

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体育竞赛活动的管理,促进员工体育竞赛活动的健康发展,确保员工体育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,依据湖南省教育厅《湖南省员工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》(湘教发[2008]16号)、《湖南省员工体育竞赛活动纪律与处罚规定》(湘学体协秘函[2009]17号)和《yh1122银河国际员工违纪处分条例》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    第二条 本规定由体育学院制定,由员工工作办及各教研室实施。对违规违纪的处罚,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。对触犯国家法律、法规者,移交公安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  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、学院主办的各类体育比赛。

    第二章 纪律与处罚

    第四条 各比赛承办单位及赛点单位,必须确保赛场安全与秩序。承办单位必须按照学校、学院安全维稳保卫制度,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;确保比赛场地、器材、设施要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和标准,确保比赛场地、器材、设施的安全,保证比赛的规范性和安全性。

    第五条 参加体育竞赛的单位和个人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,明确领队为第一责任人,教练员为直接责任人,对本单位参赛人员的安全承担完全责任。

   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,视为弃权:

    (一)未按比赛《竞赛规程》规定时间报名的;

    (二)未按比赛《竞赛规程》规定时间比赛的;

    (三)比赛期间,违反相关项目“竞赛规则” 时间规定的。

    第七条 比赛期间,凡无故弃权的,此前赛项获得的成绩无效,取消其参加该赛项后续比赛的资格。

    第八条 比赛期间,因未参加赛会的相关会议或活动,而导致有失权益,赛会不承担责任。

    第九条 凡不遵守《员工行为规范》,不遵守公共秩序和赛会纪律规定,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运动员、教练员不得参加比赛。

    第十条 为防止比赛双方预谋胜负、串通假赛,经赛会相关机构审查认定后属于不正常比赛范围的(不必具有幕后交易的证据),判该场比赛无效,双方均以负场计分。

    第十一条 参赛单位在运动员资格上弄虚作假、冒名顶替的,经查实后取消有关员工参赛资格。比赛前,被取消比赛资格的,不予补报或换人。比赛中,个人项目被取消比赛资格的,已取得的名次、成绩亦被取消;集体项目有被取消资格运动员上场参赛的场次,胜场改作负场处理;如在该项比赛后,已上场参赛的运动员有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,取消该队已获得的名次、成绩。

    第十二条 比赛期间,不论场上、场下,打人或故意伤人,侵犯他人人身的,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,赛会有关机构可根据其情节给予停赛,直至取消全部比赛资格的处罚。同时上报学工办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    情节特别严重的,如发生集体斗殴的,可取消该队参赛资格和比赛名次、成绩,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
    第十三条 无论何种情况,领队、教练员和运动员在比赛中不服从裁判员判决,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,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恢复比赛,即判为罢赛,临场裁判员有权判对方获胜。在罢赛过程中情节严重的,处以相关人员纪律处分。

    第十四条 在赛会期间,领队、教练员要恪尽职守,教育运动员遵守赛会各项纪律规定,在运动员(队)发生违纪事件时,领队、教练员制止不力或参加、怂恿的,追究领队、教练员的责任。

    第十五条 凡有运动员谩骂、侮辱对方人员、裁判员、观众和工作人员、或煽动观众作出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,除临场裁判员给予警告、取消当场比赛资格外,赛会有关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停止后续比赛的处分,并处以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    第十六条 凡参赛人员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的,须照价赔偿;有意损坏的,视情节轻重,除照价赔偿外,处以相应纪律处分。

    第十七条 员工作为观众,必须在指定区域观看比赛,严格遵守赛会各项纪律,文明观赛。凡在观看比赛中违犯赛会纪律,做出违背体育道德行为致使比赛无法正常进行的,处以相应纪律处分,情节特别严重的,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
  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yh1122银河国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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